女性勞工在生產期間的可以請2個月產假,請假期間的工資雖然照給,但是一些採取獎金制的行業,孕婦可能因為懷孕期間的表現影響獎金使得產假期間所能領到的薪水比較低。勞動部宣布,勞工產假期間薪水,若低於生產前6個月平均工資,就必須以比較高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李人岳報導)

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可以請56天產假,請假期間的工資必須照給,不過對於房仲業等採取獎金制的行業,每個月的薪水都是浮動的,為了避免產前1個月較低的薪水影響到孕婦權益,勞動部發布新的解釋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謝倩蒨解釋,新修正規定孕婦產假期間的薪水是依照生產前或即將領取的1個月工資計算,如果低於生產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就必須以平均薪資來計算。謝倩蒨:『最近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低於(6個月)平均工資,就是依平均工資來計算。』

舉例而言,一個底薪2萬4千元的勞工,每個月平均可領到約6千元獎金,每個月實領約3萬元薪水,每天平均960元,如果生產前因為害喜等原因常請假,導致獎金只領到3千元,平均後薪資只有每天900元,如果依照新制,仍舊應該以960元的薪水來計算。

勞動部提醒,產假期間的薪水是以較高薪資來計算,不受新制影響,雇主如果違反規定,可以處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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