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勞動部今(7)日明定產假給付標準,放寬產假薪資給付標準,最低不得低於平均工資。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但近年來,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一部分工資為視勞工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因素浮動計算之情形日趨增加。雇主或有主張女工產假期間因未有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而不發給浮動工資,僅給予底薪,嚴重影響女工產假期間權益,勞動部因而主動檢討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由於是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本次解釋特別明令,如果是按月計酬之女工,其產假期間之工資,原則應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


鑑於女工分娩前之生理狀況相對不佳,可能連帶影響其工作績效及表現,該解釋令並明定,如果雇主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較趨近於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此項政策約有10萬婦女受益,其中保險及房仲等獎金比重較高的職業受益最大。


勞動部最後提醒,該解釋令自本日(103)年10月7日起生效,現在處於產假期間之勞工自即日起產假工資應依該解釋令計給。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得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自立晚報20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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