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張宗銘】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今年9月16日針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之行動方案發表了3份報告及4份行動方案草案,其中對跨國企業影響最劇的即為第13項行動方案「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指引」。


該指引將促使跨國企業對於集團移轉訂價文據的準備工作需面臨根本性的改變,同時稅務機關亦將按該指引要求跨國企業提交比以往更多的跨國交易資訊,此舉將使稅務機關對於跨國企業的集團移轉訂價政策有更高透明度的審視。


該指引將集團移轉訂價文據準備分為三層架構,第一層為報告主檔(Master file),第二層為當地報告(Local file)及第三層國別報告(Country-by Country Report)。


報告主檔是從集團角度提供一個整體概念,不同於過往的要求,該指引明確訂定報告主檔內容應包含集團組織架構、全球營運架構及其移轉訂價政策、集團內資金往來交易、集團之無形資產配置及集團與各國稅務機關簽訂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之情況,並將細項要求列於該指引之附件一。其次,當地報告則較類似於現行的移轉訂價報告,係針對各公司的主營業務內容、組織架構、所承擔的功能及風險、受控交易及相關合約條件進行描述,並選擇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分析該公司之利潤合理性,該指引亦將當地報告之細項要求列於附件二。


最後,國別報告是本次指引新增的文據要求,亦係對跨國企業衝擊最大的部分,其要求跨國企業應按國家別提供詳細的各營運個體財務資訊及營運內容,並於附件三設計了三個表格作為各國稅務機關引用的參考。表格一要求按國別匯集於該國之營運個體的總收入(分為非受控交易及受控交易)、稅前淨利、所得稅費用、當年度預提所得稅費用、法定股本、累積盈餘、員工人數、現金及約當現金以外之有形資產。其次,表格二要求單獨揭露各營運個體所屬之稅收管轄權及其主要業務活動。雖然國別報告要求應揭露資訊相較於今年初OECD所發出第13項行動方案討論稿所列14項資訊已大幅減少,但前述資訊揭露已提供稅務機關相當豐富之資料可初步審查跨國企業是否因各國租稅制度差異享有顯著租稅利益。然而,並非所有的與會國家皆同意減少國別報告所揭露的資訊,尤其是利息支出、權利金支出及集團服務費用等。因此,OECD預計於2020年前,針對國別報告之執行狀況再提出修訂版。


鑒於報告主檔及國別報告揭露許多商業機密資訊,因此該由何者保管?何者有權利要求跨國企業提交?以何種形式提交?目前仍有相當多的異議,多數OECD成員認為應按國與國租稅協定的資訊交換機制或是國與國資訊交換協議,啟動相互協議程序要求集團母公司提交報告主檔及國別報告,如此可提供較高層級的資訊保密機制,然啟動相互協議程序卻可能曠日廢時,而延遲當地稅務機關審查進度。OECD表示針對報告主檔及國別報告的提交機制將再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雖然OECD尚未明確訂出該指引的執行日期,我國亦非OECD成員國,然而,我國跨國企業若於OECD會員國(可能直接適用該指引)或是採用OECD原則之國家有營運個體,則該營運個體於當地國亦有按此指引備妥移轉訂價相關文據之義務。


因此,建議跨國企業應先行檢視集團現行的移轉訂價政策及執行成果,是否有利用不同課稅管轄權的稅制差異,以各種稅務規劃使利潤移轉致侵蝕稅基的情況,提早改善集團移轉訂價政策因應未來審查的趨勢。同時,企業亦可先行評估集團內部系統(如:ERP系統)是否足以因應蒐集彙整全球營運個體財務資料以準備國別報告之需求。(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張宗銘會計師、劉伯芬經理、黃微茹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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